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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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对属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需要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接谈。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待控告人、申诉人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通过下级检察院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第四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的,远程视频接访一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相对端是受理预约申请的宁夏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宁夏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联合接访。
第五条: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居住地或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同时应当提供控告申诉材料、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
控告人、申诉人认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更为适宜的,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具备远程视频接访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